请简单介绍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情况。

2004-04-21 15:48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从1988年10月25日举行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起,起草委员会先后共举行了9次全体会议,72次专题小组会议,并广泛征求澳门居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拟定了基本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1993年3月31日基本法草案及其附件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第3号令予以公布,并决定自1999年12月20日实施。基本法从起草到公布经过了4年零5个月的历程,是在广泛咨询各界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逐步发展、逐步完善起来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基本法公布后,得到了澳门各界人士的热烈拥护和支持。
   澳门基本法于1999年12月20日生效,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是未来澳门各方面社会生活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澳门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全面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保障了国家对澳门各项方针政策的实施,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其自治范围内制定各项政策的法律依据。内地各地区、各部门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交往和合作都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