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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认证须知

  认 证 须 知

  一、 大使馆受理的文件种类

  大使馆仅受理印尼政府相关部门或印尼公证处出具的,当事人拟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件。印尼以外的其他任何国家出具的,拟在印尼当地或在第三国使用的文件,大使馆均不予受理。

  凡文件内容涉及按法律规定需要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的,如公证员证词未证明当事人在其面前签字,或仅证明文件已在公证员处登记的,大使馆视此文件无效并不予受理。

  文件内容不可有明显违反中国国家利益、法律及道德规范的词句。不得将中国拼写为CINA,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作为国家称谓。例如,对香港的正确表述应为中国香港(HONGKONG, CHINA)或香港特别行政区(HONG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二、办理认证的流程

  1、如您的文件符合上述文件要求,请您先将该文件原件送印尼司法部授权的翻译事务所翻译成中文,如在香港、澳门地区使用,也可翻译成英文。中(英)译文格式、文字须忠实于原文,不得增、减、改。

  如当事人有中文姓名,大使馆接受译文中将其汉字姓名作为附加项,附在印尼文姓名后添加的括号里,但不接受将其印尼文姓名直接翻译成中文姓名。

  2、将上述文件(原文及译文本)送往印尼司法人权部、外交部办妥认证。

  印尼司法部地址:J1.H.R.RASUNA SAID DAV.4, JAKARTA,INDONESIA

  印尼外交部地址:J1.TAMAN PEJAMBON NO.6,JAKARTA,INDONESIA

  3、携上述经过认证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来馆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中国大使馆申请认证。

  使馆只接受国际标准的A4型、或印尼标准的公文用纸,其它不规则用纸一律不接受。

  三、我馆受理认证申请时间及咨询电话

  周一至周五上午九点至十一点半,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5761026, 5761040(下午)

  四、认证费用及出证时间

  普通件(递交申请后,第四个工作日取件的) 民事类文件:RP 130,000

  商事类文件:RP 250,000

  加急费(递交申请后,第二个工作日取件的) 加收RP 200,000;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如认证文件为两页以上的 ,须加盖骑缝章并装订成册。

  2、印尼司法部、外交部认证章所在页应为整份文件的最后一页,如果认证章所在页以后还有其它页,大使馆将无法对整份文件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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